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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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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
(2)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 / IN TWO FOLDS / 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
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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