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备用信用证。UCP500适用于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跟单信用证,但并非UCP500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可以说大条款多数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在制定该惯例时,曾有人提议国际惯例应明确适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但这一提议被认为不可能实现而没有采纳。因此,信用证当事人应具体明确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UCP500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从法律上说,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相同,但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远远广于后者,且UCP500是最适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则,故在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1995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到1999年4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有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科威特、巴拿马、突尼斯。美国和白俄罗斯签署了该公约,但却没有批准。
备用信用证从法律上讲,实际上就是保函。在联合国上述公约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同一概念。根据该公约规定,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的承诺,在受益人提出索偿或附有单据的索偿时,根据承诺的条款和单据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或可确定数额。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但它并不总是发生付款。各方通常并不希望索偿要求真正提出,开证行的责任是“备用的”。
备用信用证是由一方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给受益人的一种付款凭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一般规定,开证行在信用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其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就是说,在此条件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向其出示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时,开证银行必须按该证规定,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它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或其他类似的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银行与这类合同完全无关,也无义务去审查这类合同,更不受这类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该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和受益人提供的借款人的违约证明即可付款。这点与跟单信用证相似。
另一方面,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对单证的要求不同,一般的跟单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包括运输单据、提单、商业发票、商检证明和保险单据等,而这些单据要求在正常的情况下不适用备用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只是受益人提供的付款人的违约证明。其二,银行对一般商业信用证具有审单义务,而且必须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才有付款义务。但是,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审单要求是,受益人签署的、证实借款方违约的证明或声明,并不需要去调查借款人是否真的违约就可以付款。其三,付款的性质不同,在商业跟单信用证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义务是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履约时由银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