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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对船舶保险金额确定有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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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约定,船龄在三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确定,即指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时合同签订地的船舶市场价或船舶出险时当地的船舶市场价;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即可按其新旧程度的船舶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投保船舶保险时,为了保证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和损失后,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在确定船舶的保险金额时,按照我国现行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约定,按照保险价值确定船舶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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