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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知识汇总

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相互保险情况下本法的修改


(1)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同意互相承保海上损失,称为相互保险。
(2)本法有关保险费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相互保险,而各方达成的担保或其它类似安排可以替代保险费。
(3)本法的各项规定,在可由各方协议修改的范围内,在适用于相互保险时,可由相互保险协会签发的保险单的条件或协会的规则和章程加以修改。
(4)除本条所提到的例外,本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相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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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补充条款之被保险人的认可


如海上保险合同系由一人代表另一人以诚信所达成,即使在该被代表之人知道损失之后,被代表人仍可以认可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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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协议或习惯做法改变的默示义务


(1)法律默示如果会引起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均可由明文协议或习惯做法所否定或改变,如果这种习惯做法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话。
(2)本条之规定可以扩展到任何本法申明可由协议合法修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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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理的时间等是事实问题


本法所提及合理的时间、合理的保险费、合理尽责之处的所谓合理的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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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条为证


如存在贴足印花的保险单,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得参照以前的承保条或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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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除上下文或所述问题另有要求外,
"诉讼"包括反诉和抵销;
"运费"除包括第三方可以支付的运费,还包括船舶所有人使用其船舶运载自己的货物或动产而能得到的利润,但不包括旅客票款;
"动产"指除船舶之外一切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及其它证件;
"保险单"指海上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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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留


(1)本法及依本法所实行的废止不影响:
(a) 1891年印花法之规定及任何涉及国家税收的现行法规;
(b) 1862年公司法之规定及其修正或替代法规;
(c) 本法未明文废止的任何法律规定。
(2) 包括商法在内的普通法规则,只要不与本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应仍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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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提单条款〈正面〉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这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为证明以上各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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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提单条款〈背面〉


1.定义
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
凡根据本提单或与其有关的-切争执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3.承运人责任
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4.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及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包装和标志
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小于五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6.运费和其它费用
〈1〉预付运费应在装船时连同其它费用一并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如已有约定而未预付,则应由货方支付,并自通知缴付运费和其它费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舱面货,以及该货物的目的港元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其运费和所有卖他费用必须在装船时全付清。到付运费连同其它费用应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一并支付。预付运费和〈或〉到付运费,无论船舶和货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毫无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
〈2〉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损、税或任何费用应由货方支付。
7.错误申报
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或目的港查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提单上所载的重量、尺码和〈或〉内容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而所付运费低于如果申报确实本来应付的运费,则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按实际装运货物与错误申报货物运费差额的两倍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违约赔偿金。
货方应对由于不正确申报货物的名称或其数量、重量、尺码或内容而对船舶和〈或〉货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担赔偿责任,而且货方应偿付承运人有关衡量货物的重量、尺码和核对货物的一切费用。
8.装货、卸货和交货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比相反,货方都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如承运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无间断地提供和提取货物。货方对违反本款规定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坏,包
括滞期费应负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就开始卸货。如受货人不能及时将货物迅速从船边提取或拒绝提货,或发现元人认领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适当场所,而由货方负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认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责任。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货物的重量,需承运人特殊许可方能进行。滞留费和卸货的特别费用,应由受货人或收货人负担.
如果在一合理的时期内无人认领货物或者货物将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承运人可按其留置权自行予以变卖、抛弃或处置该货物而不负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9.驳船费
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内过港外的任何驳船费均由货方负担,
10.留置权
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官货方应付的款额、无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就因此项费用的开支且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商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额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额。
11.灭失或损坏通知.时效
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接收货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明的情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验检查,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受货人应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赔偿金额
当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元,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如果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其价值按申报价值,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按申报价值比例计算。
13.转运、换船、转口货物和转船
如有需要,承运人得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也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14.危险品、违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运人提出货物性质的书面通知,并按运输中可能适用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在货物、集装箱或其它包装的外部加以标明之前,货方保证不交运具有危险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质的货物。
〈2〉无论何时发现承运的货物未能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或发现货物属于违禁品或在运输中为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或任何地方、水域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所禁止,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或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货方应就任何种类的灭失、损坏或赔偿责任,包括运费损失和直接或间接的由该运输所引起的或造成的任何费用担负责任并向承运人赔偿。
〈8〉如果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承运的任何货物对船舶或货物造成危险时,则应同样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15.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
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的接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6.集装箱货物
〈1〉货物可以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装入集装箱。
1上述承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接受的满载集装箱均可装在舱面或舱内,无须预先通知,显然有本提单,第15条的规定,又尽管货物装在舱面,承运人对此种运输的赔偿责任应按照本提单的各项条款处理,货物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并应取得共同海损赔偿。
〈2〉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则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而货方应对由下列原因造成承运人的任何人身伤…损坏责任或费用负责赔偿
1〉集装箱的装箱或装载方式;或
2〉集装箱内的货载不适宜集装箱运输,或
3〉集装箱不适宜或条件不良,而此种状况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之时或之前,货方只要进行合理检查本来是明显的。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而承运人以铅封完好交付,则此种交付应视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所载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在装箱之前,托运人应检查集装箱,而集装箱既经使用,即是完好和适宜使用的初步证据。
17.冷藏货
冷藏货舱在装货之前,承运人除必须取得船级证书外,还应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或其他合格人员的证书,表明该冷藏舱位和冷藏机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冷藏货物。受货人应在船舶备妥交货时立即接收冷藏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岸上,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责。
18木材
本提单内关于木材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任何记载,并不表示承运人承认该木材没有沾污、裂缝,洞孔或碎块。承运人对上述木材的泊污、裂缝、洞孔或碎块不负责任。
19.铁和钢
货方应将每件铁和钢明显和持久地以泊漆做出标志,每捆必须捆扎牢固,明显、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标志并拴以金属标签,以便能在卸货港对每件或每捆分辨认明。如果货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做到,则承运人既对正确交付又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不负责任。
20.散装袋 一个以上收货人的货物
〈1〉由于承运人无适当方法核对散装货物的重量,提单上所列的重量仅能做为参考,,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2〉如果散装货或无标志的货物或标志相同的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个人,则收货人或货主应共同和单独承担将货物或货件按比例分成数量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应标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决寇的比例向他们分摊。
21.重货和笨件
每件货物的重量满2000公斤,和任何笨件其长度满9米时,托运人必须清楚地标明其重量、体积及长度。承运人得自行决定使用港方起重设备或使用其它方法,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担。由于没有申报重量、体积及长度或者错误申报致使船舶、驳船、码头、起重机、绞车或不论何物或有关工作人员遭受或引起任何损害、损失或赔偿责任,均应由货方负担。
22.薰蒸
无论何种原因货物在船上熏蒸,只要没有实际证明属于承运人的疏忽,也不应推定属于他的疏忽,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23.选港货
选港货的卸货港必须在船舶到这列名为选港的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布。如未宣布,承运人可以选择在第一个或任何一个选港卸货,即应认为运输合同已经履行。任何选港货必须为本提单项下货物的总数量。
24.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
1〉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疏忽与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用应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货物、托运人、收售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2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失或赔偿责任所体现的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 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倍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如果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或物体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上述规定亦应适用。
26.战争、检疫、冰冻、罢工
如果发生战争、封锁、海盗、瘟疫、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以及其他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情况,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装货港或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在上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特殊费用均应由货方负担。关于运往美国或从美国运出的货物,尽管有本提单的任何其它条款,本提单应遵守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此种货物的灭失或损失所负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如此种货物不以包件运送则每一通常计费单位不超过美国合法货币 元,但是托运人在此种货物装船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被载入提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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