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保险条款
0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逮捕、禁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由上述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分摊。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损失或航程中止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天为限,轮
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的泊位或港区内其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港外其他地方或实际货
地及其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的地点。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天为限,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船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合同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运
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船舶所有人根据运输合同授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在被保险人获知情况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